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102號
TPDM,106,重附民,102,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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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李晉良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洪嘉吟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姜琤
      江正明
      陳佳慧
      何沛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7 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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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