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11號
TPDM,106,聲,2711,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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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玉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6 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玉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玉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 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 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另按, 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 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 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 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 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 號判 決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洪玉儒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6 月4 日,而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06 年6 月4 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之罪刑雖已執行 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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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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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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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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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09月28日 │106年04月20日 │106年02月26日 │
│ │(聲請意旨誤植為105 │ │ │
│ │年09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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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0號 │字第1770號 │字第13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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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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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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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953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599 │106年度審簡字第1574 │
│事實審│ │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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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17日 │ 106年09月13日 │ 106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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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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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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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953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599 │106年度審簡字第1574 │
│判 決│ │ │ 號 │ 號 │
│ │ │ │ │(聲請意旨誤植為106 │
│ │ │ │ │年度審簡字第1599號,│
│ │ │ │ │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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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6月04日 │ 106年10月12日 │ 106年10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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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 │
│ │23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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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