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929號
TPDM,106,審訴,929,20180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素惠
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素惠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