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423號
TPDM,106,審交易,42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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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智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
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975號
被 告 胡智華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智華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12時50分許,駕駛ALM-8623號 自用小客車沿松江路北向南行駛第3車道,本應依標誌或標 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注意安全距離,且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卻未注意其它車輛而貿然 向右切行駛,適有被害人周祐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自後方見狀已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 撞,致周祐生肋骨、手肘、肩膀等處傷害。
二、案經周祐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胡智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周祐生發│
│ │之供述 │生車禍之事實。 │
├──┼────────────┼────────────┤
│ 2 │告訴人周祐生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證述 │ │
├──┼────────────┼────────────┤
│ 3 │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
│ │紙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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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及擷照 │證明被告打方向燈後隨即靠│
│ │片4張、現場及車損照13張 │右並與告訴人發生撞擊 │
├──┼────────────┼────────────┤
│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1.證明肇事當時之天候、光│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線、路況等並無不能注意│
│ │(二)、道路交通事故補充│ 之情事。 │
│ │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2.證明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車│
│ │表、當事人登記聯單、攝影│ 禍之事實。 │
│ │蒐證檢視表、臺北市政府警│ │
│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
│ │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
│ │形紀錄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錢義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韋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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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