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288號
TPDM,106,單聲沒,288,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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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業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 年度執聲字第2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ETTY 」商標馬克杯貳佰肆拾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業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6344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ETTY 」商標馬克杯240 個,係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 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 之相關規定。另104 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因應前揭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商標法於105 年11月30 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前揭規定,本於後 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 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末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63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106 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HE LLO KETTY 」商標馬克杯240 個,經鑑定結果非屬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製作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 業據被告金業勤供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押物品 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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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