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583號
TPDM,106,單禁沒,583,201801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
第46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2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國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930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扣案之內含白色透明結晶之殘渣袋1袋(聲請書誤載 為2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05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 稽,是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 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扣案之含白色透明結晶之 殘渣袋1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及標籤各1只,毛 重0.5500公克,淨重0.27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 重0.2738公克)、使用過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均沒收銷燬, 案經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930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份存卷可參。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內含白色透明結晶之殘渣袋1 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第1051 1506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69頁),是前揭扣 案之殘渣袋1 袋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包裹附表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塑 膠夾鏈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鑑定時經取樣 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 二) 另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此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核屬違禁物應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云云。惟觀諸上開毒品鑑定書所載,該次送驗並經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數量僅 為1 個,且該玻璃球吸食器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5 7 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 第19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如前述,是扣案如附表編號 2 所示之物既未鑑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 上開物品物非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 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57 號案件 行簡式審判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7 頁及本院106 年 度審易字第257 號刑事卷宗第77頁),是聲請人依前揭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容有誤會,應依法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
│ │ │ │
├──┼────────────────┼────────────┤
│1 │內含白色結晶之殘渣袋1袋(含透明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夾鏈袋1只) │命成分 │
├──┼────────────────┼────────────┤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