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良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秋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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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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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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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良展興業有限公司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6年7月6日 │6,900元 │ZE7884697 │ │
│ │秋蘭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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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良展興業有限公司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6年9月6日 │455,387元 │ZE7884685 │ │
│ │秋蘭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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