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旭紳
被 告 李仕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萬元,此裁定已於106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 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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