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號
TCDV,107,重訴,16,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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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420,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884元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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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