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6號
TCDV,107,訴,96,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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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楊蔡貴女
訴訟代理人 楊明豊
被   告 黃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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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