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許鈴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居億、葉敏嬌、合適有限公司、王駿偉、陳秋
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
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
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
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
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
照)。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一、被告葉敏嬌、林居億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收受調解聲請書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合適有限
公司、王駿偉、陳秋瓏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被告合
適有限公司收受調解聲請書翌日、王駿偉、陳秋瓏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
項給付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則其餘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之
義務。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合適有限公司、王駿偉、陳秋
瓏應連帶給付原告496,000元及自被告合適有限公司收受調解聲
請書翌日、王駿偉、陳秋瓏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茲比較前開先位、備位訴訟標的
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且前開先位聲明第一、二項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二者訴
訟標的金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5,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
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參見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035
號民事聲請卷第1頁背面收據),尚應補繳45,500元。爰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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