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江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炬營建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81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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