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號
TCDV,107,補,90,20180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興大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春陸
上列原告對被告立亦呈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1/1頁


參考資料
立亦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