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興大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春陸
上列原告對被告立亦呈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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