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號
TCDV,107,補,9,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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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曾綉雲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列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綉雲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2,895,240元、34,067,57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962,815元(計算式:42,895,240
+34,067,575=76,962,81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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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