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鄭弘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04,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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