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霈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仁正之全體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儘速提出謝仁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
三、具狀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