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蕭士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順鍛造模具有限
公司、許柏智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惟被告
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