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甲女
兼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
甲女之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銳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惟因
調解不成立,經兩造聲請逕行訴訟,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聲請調
解(兼起訴)狀所示,其事實及理由欄四雖記載被告應分別賠償
原告甲女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甲女之父、母各30萬元,
然訴之聲明欄則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各2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應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
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