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號
TCDV,107,補,45,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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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丞成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信全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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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成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