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8號
TCDV,107,補,38,2018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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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上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
訴訟代理人 賴耀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間請求
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284元(參見原告於民國107年1
月9日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金額535284元
+32000元=567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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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