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邱羅新喜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 告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96萬7100元【即系
爭建物之現值加上積欠之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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