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陳娜慧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萬5539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26萬9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6萬8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