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蔣木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1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068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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