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佳室內裝修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0,000元,應
繳裁判費78,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8,1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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