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4號
TCDV,107,補,164,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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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英許大友、許世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66 元(計算式:298249+317073
+74244=68956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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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