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蕭秀玲
被 告 蔡英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55元(計算式:93500X0.53=49
5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