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9號
TCDV,107,補,139,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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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啟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朱仙莉律師
被   告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050、1051地號土地及工業路248號北側
廠房,依系爭1050、105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800
元計算,價額依序為1392萬元(2400平方公尺×5800元=139200
00元)、714萬5600元(1232平方公尺×5800元=7145600元),
另依原告所提房屋稅繳款書,廠房之課稅現值645萬6700 元,合
計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752萬2300元(1392萬元+714萬56
00元+645萬6700元=2752萬2300元);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積欠
租金訴訟標的價額為175萬元;聲明第3項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
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
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27萬2300元(2752萬2300元+17
5萬元=2927萬23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萬966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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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