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李昀叡
李昱道
被 告 李陳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按附表所示
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8 萬1,869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581 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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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107年1月│面積(平│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公告現值│方公尺)│原告各1/40)│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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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4,200元│ 1025.94│ 1/20│ 215,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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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4,200元│ 8800.29│ 1/20│ 1,848,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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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4,200元│ 416.03│ 1/20│ 87,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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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4,200元│ 4909.5│ 1/20│ 1,030,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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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181,869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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