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7號
TCDV,107,補,137,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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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張欽滿
      張坤地
      張欽湖
      張豐林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欽畑
被   告 謝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61,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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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