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鄭禾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