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4號
TCDV,107,補,134,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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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鄭禾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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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