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明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又仕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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