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游明憲
訴訟代理人 游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貿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2萬3,145元,故本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62萬3,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