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1號
TCDV,107,消債補,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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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消債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敏芝即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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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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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12月21日至 │
│ 106年12月20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 │
│ 之負責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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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至106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
│ 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至106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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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 │
│ 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
│ 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
│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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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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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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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狀說明聲請人現住何處?與何人同住?所住建物為何人│
│ 所有?聲請人是否租屋居住,如是,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租│
│ 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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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狀說明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是否為聲請人現住地│
│ 或僅為法院文件之送達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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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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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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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
│ 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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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 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 ,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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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4年12月至106年12月 │
│ )內為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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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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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
│ 構(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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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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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