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訴人 謝逸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詩宗、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等2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臺中
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106年度中小字第2509號)提起
上訴。經查:依上訴人提出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欄記載,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829元,依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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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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