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4號
TCDV,107,司聲,64,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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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芳億

相 對 人 陳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四七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 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478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因與相對人達成和解,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亦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表示同意聲請人 取回提存之擔保金,為此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各1件為證。依首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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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