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華珍
上列聲請人因西雅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西雅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該公司申報債權,目前仍與原始出資股 東商議有效清償該債務之具體方案,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1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6月30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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