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鈺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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