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7號
TCDV,107,司票,77,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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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吳孟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正忠李鈺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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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