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66號
TCDV,107,司票,766,2018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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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蔡松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新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
   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關於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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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