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16號聲 請 人 蔡家銘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沅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原聲明並未請求本金)。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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