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鄭禾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曼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292068、288604至288615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
起算日是否有誤?(因系爭本票到期日經塗改,未簽名或蓋
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但塗改前提示日
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效力,請補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
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