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98號
TCDV,107,司票,698,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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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鄭禾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曼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292068、288604至288615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
  起算日是否有誤?(因系爭本票到期日經塗改,未簽名或蓋
  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但塗改前提示日
  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效力,請補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
  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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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