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6號聲 請 人 洪梅蘭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秀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請求利息否?提示日?利率?計息之 起迄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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