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39號
TCDV,107,司票,639,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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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伯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炘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郁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
  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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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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