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45號
TCDV,107,司票,545,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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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任傑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怡君即佑達健康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確認票號WG0990137之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所載利
   息起算日105年4月2日在到期日之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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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