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賢、李香梅、廖珮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正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付款地之記載不清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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