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10號
TCDV,107,司票,510,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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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賢、李香梅廖珮如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付款地之記載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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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