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聲 請 人 張秐浿 臺中市○○區○○路000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泳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原陳報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不生合法提示效力,另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利息除另有約 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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