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06號
TCDV,107,司票,506,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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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張秐浿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泳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原陳報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不生合法提示效力,另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利息除另有約
  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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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