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精豪齒輪有限公司、林美惠、陳晉成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印文。
二、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精豪齒輪有限公司業於
106年12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63097號函准予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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