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49號
TCDV,107,司票,149,20180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王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智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王昧」或「王眛」?並提出與姓名相
  符之簽章及提出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示日為何?
四、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