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詹鎮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詹鎮懋」或「詹鎭懋」?並提出與姓 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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