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9號
TCDV,107,司票,119,201801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詹鎮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詹鎮懋」或「詹鎭」?並提出與姓
  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