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蔡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凱文、蔡凱信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
000元,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須再補繳新臺幣1,00
0元)。
(二) 提出台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台中市○○
區○○段000000000○號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公務
用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蔡文彬及所有權人蔡凱文、
蔡凱信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凱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