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4號
TCDV,107,司拍,24,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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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蔡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凱文蔡凱信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
     000元,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須再補繳新臺幣1,00
     0元)。
   (二) 提出台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台中市○○
     區○○段000000000○號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公務
     用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蔡文彬及所有權人蔡凱文
     蔡凱信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凱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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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